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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一中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7-12-9 23:01:49     阅读: 次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促进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全国省市级课题由市县教研主管部门与我校共同管理。
2、教科室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校级课题指南,审定校级课题研究方案,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与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培训研究人员,组织对课题的验收鉴定等。
3、各课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指导,帮助课题承担者解决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定期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4、承担课题的教师和科室应对课题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上给予保证。
二、课题选择
课题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行性原则。课题内容应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与理论问题,课题研究应有利于科学决策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科学性原则。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内容具体,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3.可行性原则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完成该研究的主客观条件。
三、课题申报
主要采取课题招标、推荐申报和自选课题的方式确定,教科室一般在每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的当年向全县公布课题研究指导意见,年度滚动课题一般可参照该意见选题。      ·
课题申报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他人员参与研究,应具备相应条件。
每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研究课题,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完成所负责的研究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申报人须按规定填写《教育科研及教改实验课题申请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每年3和10月为该年度县级科研课题申报时间。
四、课题审批
课题的确定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一条教委责成教科室负责课题的审批工作。教科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人资格以及申报手续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课题,由县教科室、县教委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议和确认。
第十二条课题的评审结果由教委批准并公布。
五、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的管理按相应职级的有关部门之规定实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校为主。
第十四条课题正式立项后一月内,课题申报人应将该课题研究的正式方案(计划)上报备案,并按方案(计划)开展研究,努力完成预定目标。若须对课题研究作重大改变或中断研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反映研究情况的重要资料及时上报存档,并填写《教育科研课题进展情况调查表》,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可采取各种方式,对各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总结经验以利改进工作,对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的课题,可调整课题级别,直至撤销该课题。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应注意加强对课题的档案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研究方案、审批手续、课题议定书。
2.研究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照片、声像材料、教育教学效果的
0(测试、记录、阶段成果报告。
3.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论文、专著。
4.结题申请、验收鉴定的报告、鉴定评审会议记录,验收或鉴定结论、证书等。
5.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六、课题结题鉴定
第十八条结题条件
1.按计划完成研究,原定的研究目标已实现;
2.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已完成;
3.反映课题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
第十九条结题手续:符合结题条件的课题,由课题申报人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加盖公章),并附下列材料。
1.课题研究方案;
2.课题研究主体报告;
3.反映课题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
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调查),作出是否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于30日内通知课题承担学校。
第二十条符合结题条件的县校级课题由管理部门评审鉴定,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专家通信鉴定或专家会议鉴定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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